说起司法鉴定,社会公众并不陌生。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8种法定证据之一。
“司法鉴定是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起近年司法鉴定工作发展之路时的开场白,看似平淡无奇却颇含韵味。
要总结这几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就要从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说起。
霍宪丹告诉记者,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决定,它是国内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第一个单独出台的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决定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名册和统一公告的制度,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为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与鉴定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走上了正轨:
2006年,司法部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目前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司法厅(局)都建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局(处),237个地(市)的司法局相继设立了司法鉴定管理科室;
司法部先后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和90多项规范性文件,涉及登记管理、名册管理、证书管理、资质管理、实施程序等各项工作;
为适应诉讼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原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准入登记的基础上,坚持以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管理为基础和重点,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和检测机构等优质资源核准设立一批资质条件好、能力水平高的司法鉴定机构;
在进行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10月22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并公布了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可以说,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已经形成。”霍宪丹说。
通过几年的努力,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日趋规范,执业秩序不断改善,鉴定质量也在稳步提高。
为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司法部先后于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3次司法鉴定执法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及时查摆突出问题,清理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2010年,司法部出台《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后,各地逐步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为了提升和保障鉴定质量,司法部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共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和能力验证活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控制体系,颁布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统一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统一实施程序,开展专项培训,鉴定质量得到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提高,司法鉴定的功能作用和制度效应日益彰显。截至目前,全国通过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达到350多家,共有6000多家鉴定机构参加了12000多项(次)的能力验证,通过率达80%以上。
为适应司法活动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综合化的发展需要,坚持科技兴鉴,解决当前司法鉴定领域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2012年8月,经科技部批准,司法部申报的“司法鉴定关键技术研究”正式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这是司法鉴定首次作为单独的科目被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统计数据显示,决定实施以来,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年承担的司法鉴定检案量逐年增长,2011年度达到136.6万多件,是2004年度22万件的6倍多,司法机关采信率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已成为司法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可靠保障。
霍宪丹介绍,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资质条件高、实施程序严格、技术方法可靠、结果客观公正的司法证明制度,不仅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且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适用于人民调解、公证、仲裁、WTO争端解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活动以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保险理赔、知识产权、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领域的争议解决中,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和证据调查方法,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为各地党委、政府正确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和重大社会活动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贵州瓮安李树芬案、哈尔滨林松岭案、成都“6·5”公交车燃烧案、温州“7·21”动车相撞事故、天津“10·7”滨保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敏感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为最终妥善解决和处理这些重大案件提供了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司法厅及时组织法医组对300余具遇难者遗体进行DNA检验,组织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人参与灾后500万余平方米的房屋安全评估和鉴定,同时还为灾区提供司法鉴定援助4600余件……
今年4月23日,全国司法鉴定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在总结回顾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取得成绩、经验的同时,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司法鉴定事业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霍宪丹表示,“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继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推进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持续提高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实现科学发展。”
上一篇:做司法鉴定多为打官司
下一篇: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已经形成
说起司法鉴定,社会公众并不陌生。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8种法定证据之一。
“司法鉴定是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起近年司法鉴定工作发展之路时的开场白,看似平淡无奇却颇含韵味。
要总结这几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就要从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说起。
霍宪丹告诉记者,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决定,它是国内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第一个单独出台的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决定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名册和统一公告的制度,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为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与鉴定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走上了正轨:
2006年,司法部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目前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司法厅(局)都建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局(处),237个地(市)的司法局相继设立了司法鉴定管理科室;
司法部先后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和90多项规范性文件,涉及登记管理、名册管理、证书管理、资质管理、实施程序等各项工作;
为适应诉讼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原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准入登记的基础上,坚持以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管理为基础和重点,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和检测机构等优质资源核准设立一批资质条件好、能力水平高的司法鉴定机构;
在进行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10月22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并公布了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可以说,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已经形成。”霍宪丹说。
通过几年的努力,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日趋规范,执业秩序不断改善,鉴定质量也在稳步提高。
为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司法部先后于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3次司法鉴定执法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及时查摆突出问题,清理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2010年,司法部出台《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后,各地逐步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为了提升和保障鉴定质量,司法部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共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和能力验证活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控制体系,颁布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统一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统一实施程序,开展专项培训,鉴定质量得到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提高,司法鉴定的功能作用和制度效应日益彰显。截至目前,全国通过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达到350多家,共有6000多家鉴定机构参加了12000多项(次)的能力验证,通过率达80%以上。
为适应司法活动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综合化的发展需要,坚持科技兴鉴,解决当前司法鉴定领域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2012年8月,经科技部批准,司法部申报的“司法鉴定关键技术研究”正式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这是司法鉴定首次作为单独的科目被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统计数据显示,决定实施以来,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年承担的司法鉴定检案量逐年增长,2011年度达到136.6万多件,是2004年度22万件的6倍多,司法机关采信率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已成为司法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可靠保障。
霍宪丹介绍,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资质条件高、实施程序严格、技术方法可靠、结果客观公正的司法证明制度,不仅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且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适用于人民调解、公证、仲裁、WTO争端解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活动以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保险理赔、知识产权、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领域的争议解决中,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和证据调查方法,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为各地党委、政府正确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和重大社会活动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贵州瓮安李树芬案、哈尔滨林松岭案、成都“6·5”公交车燃烧案、温州“7·21”动车相撞事故、天津“10·7”滨保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敏感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为最终妥善解决和处理这些重大案件提供了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司法厅及时组织法医组对300余具遇难者遗体进行DNA检验,组织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人参与灾后500万余平方米的房屋安全评估和鉴定,同时还为灾区提供司法鉴定援助4600余件……
今年4月23日,全国司法鉴定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在总结回顾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取得成绩、经验的同时,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司法鉴定事业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霍宪丹表示,“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继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推进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持续提高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实现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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